《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明确提出“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最新部署要求,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全面优化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需要风险评估的情形,明确了风险评估过程中各单位职责分工,细化了风险评估要求和流程,为做好我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制定依据
《暂行办法》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等,参考江苏、浙江、安徽、辽宁等省份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
四、实施范围和时限
《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和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资源局,以及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的管理相对人。实施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十二条内容。
第一条,指出了办法依据和拟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提出了选址风险评估目的。
第五条,规定了兴办者义务和需提供资料内容,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选址概况、项目设计方案、动物防疫设施和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等。
第六条,规定了评估专家组人员组成范围。
第七条,明确了评估策略和评估前准备事宜。
第八条,明确了评估方式和采集信息内容,采集信息主要包括勘察周边自然屏障和其他物理、生物隔离情况、疫病易感相关性、生态环保红线等,以及动物防疫相关设施等。
第九条,规定了评估小组工作职责。
第十条,规定了无需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明确了人工屏障和自然屏障的定义。
第十二条,规定了《暂行办法》实施期限。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_13546/zcjd/202009/t20200909_365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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